我國《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洪的責任和義務。對于一個城市,社會組織系統復雜,防洪排澇工作通常涉及十幾個甚至幾十個部門或單位。
具體包括水利、發改、民政、財政、公安、建設、交通、農業、宣傳、衛生、國土資源、安監、鐵路、氣象、水文以及軍隊、武警等部門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