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3年10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9日批準,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為七章、共四十八條,依次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管控、第三章生態治理、第四章保護與利用、第五章保障與監督、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實行河道分級及名錄管理制度
明確除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河道外,本市河道劃分為市級、縣級、鎮級河道。區域性骨干河道、跨縣重要河道為市級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縣域重要河道為縣級河道,其他河道為鎮級河道;縣級和鎮級河道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明確實行河道名錄管理制度,其中市級河道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縣級、鎮級河道名錄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河道長效管護機制
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道管護機制,完善管護責任體系,明確河道管護單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河道分級管護標準規范和考核指標體系;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分級管護標準規范制定河道管護實施方案,對河道管護實施考核。河道管護單位應當組織實施河道維修、養護、保潔等。推行河道與近鄰道路、綠化、環衛、公共設施等一體化綜合管護。
三、實施河道生態藍線管控
在不與國家藍線管理規定相沖突的前提下,條例擴大和豐富了現行規劃管理中的藍線管理范圍和內涵,明確將河道保護范圍和河道生態緩沖區統一納入河道生態藍線管理,強化河道保護管理的系統性、有效性。規定本市所有河道實施生態藍線管控;河道生態藍線范圍是河道保護控制線之內的區域,應當包括河道岸線外側一定的陸域空間。陸域空間控制的界限標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綜合考慮河道的防汛通道、堤防安全、生態緩沖、綠化景觀等因素制定。
四、加強河道生態治理推進水網建設水系連通
要求根據河道保護和治理需要制定實施河道建設與整治年度計劃,強調河道建設與整治應當關注河道歷史風貌、生態系統、人文景觀等要求。明確新建河道應當建設生態護岸;對已建非生態護岸,因地制宜實施生態化改造。對因城鄉建設發展已經形成的河道填堵、覆蓋、中斷、水系不暢等情況進行普查和評估,對需要連通或者恢復的河道, 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并優先組織實施。
五、強化農村河道治理
學習借鑒浙江“千萬工程”經驗做法,明確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資金保障,整合發展改革、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資金實施綜合治理。明確建立健全農村河道定期輪浚機制。
六、建立河道水文化保護機制
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河道和涉河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明確保護范圍和保護標準,建立相關檔案;對涉及河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河道、橋梁等水工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遺跡等編制保護名錄。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可以依托河道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水工遺址展示點、水情教育基地等場所和設施。
七、細化補充河長制規定
明確本市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保護管理地方主體責任,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對總河長、河長和河長制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河長制成員單位、考核評價等作了細化規定。鼓勵設立民間河長,推動社會力量參與河道的保護、宣傳和監督。
八、原則規定濱水活動要求
要求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濱水區域應當開展城市設計,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明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旅游、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河道保護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不得影響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并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水上運動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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