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省地下水管理,有效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及可持續利用,助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五十四條,對江蘇地下水的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在調查與規劃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涵蓋地下水資源、水文地質勘查、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等內容,調查成果將作為管理的重要依據。同時,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需依法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污染防治等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在節約與保護環節,江蘇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控制指標,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取水計劃并下達至取用單位和個人。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單位和個人需依法取得取水許可,開采地熱水、礦泉水要辦理采礦許可和取水許可。此外,條例還對取水計量設施安裝、水權交易、用途管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超采治理,對地下水取水總量、水位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要制定壓減方案削減取水量。在污染防治方面,組織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對相關企業等定期開展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等。監督管理上,建立統一的地下水監測站網,對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水位變化通報機制和異常報告制度等。
《條例》的施行,將為江蘇省地下水管理提供更為堅實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推動全省地下水管理工作邁向規范化、科學化、法治化軌道,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未來,隨著條例的深入實施,江蘇在地下水保護與利用方面有望取得更為顯著的成效,為全省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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