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水利局、市水資源服務中心、市水政監察支隊:
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取水許可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取水許可驗收工作,建設項目取水工程或設施按批準文件要求建成后,對取水設施要按照《江蘇省建設項目取水許可驗收管理規定》(蘇水規[2013]1號)和《常州市建設項目取水許可驗收管理規定》(常水資[2014]14號)這兩個文件精神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按規定發放取水許可證。
二、進一步加強取水計量設施的日常管理。確保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取水量達到接入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一律接入我市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發現取水計量設施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應當及時要求取水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對拒不維修或更換已經損壞的取水計量設施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水資源費征收部門移送同級水政監察機關立案查處,并按照《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47條的規定征收水資源費。
三、加強取水抄表和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征收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按月或按季抄表制度,明確抄表管理責任內容,落實抄表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抄表臺賬登記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抄表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除政策規定可以定額收費的以外,杜絕協議收費等不規范收費行為。
四、禁止無證收費。水資源費征收部門發現無證取水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將案件線索移交同級水政監察機關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立案查處,不得用征收水資源費的方法默認無證取水單位或個人在違法狀態下進行取水。
五、加強取水許可證續展管理。
1、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2、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延續取水申請書;
(2)原取水許可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和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是否依法履行繳納水資源費等法定義務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4、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1)取水量超出批準取水量20%以上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
(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3)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改變的。
5、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
6、無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補辦取水許可證,除應當提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水政監察機關同意其補辦取水許可證的行政決定意見和水資源費補繳情況說明。
7、提高服務意識,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許可證即將到期的,水資源費征收部門應當在取水許可證到期前通過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及時提醒其及時辦理續展手續。
特此通知
附件:延續取水申請書
常州市水利局
2014年9月12日
延續取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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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或個人)持有的取水許可證(證號 )即將到期,現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向貴局申請延續取水期限5年,取水地點 ,取水方式 ,取水量 萬立方米/年,取水用途 ,水源類型 ,退水地點 ,退水方式 ,退 水 量 。本單位聯系人 ,聯系電話 ,地址 。
本單位(個人)聲明,本單位(個人)已按規定在取水口安裝有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型號 ,并依法向 繳納水資源費等相關規費。
特此申請。
法定代表人 申請單位
(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日常監督管理部門初審意見:
(取水計量設施安裝運行、規費繳納、節水設施運行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核查人:_______
主管負責人 (單位印章)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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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處室審核意見:
主管負責人 (單位印章)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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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審批意見:
主管負責人 (單位印章)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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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取水許可日常監督管理的通知
延續取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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